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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地院審理國民黨籍市長張通榮妨害公務案,認為市長不具備司法警察身分,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妨害公務罪,判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五年;基隆地檢署昨天提起上訴,批法院認為張不具備司法警察官,是「適用法律不當」,至於張始終否認犯行卻給緩刑,則是「適用法律不平等」。

批地院「適用法律不當」

檢方的上訴理由書指出,法院是以刑事訴訟法第二二九條第一項「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之職權」已於八十六年刪除,認為張通榮不具備司法警察官身分,但與該法律位階相同、尚有效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二項第一條「縣市長為司法警察官」,並未排除市長具有司法警察官身分,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此外,宣告緩刑的相關規定為,被告自白犯罪、態度誠懇,才能宣告,且犯下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不宜宣告緩刑。

上訴理由書指出,法院認為張通榮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一年以上的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依司法院規定不能給予緩刑;何況張通榮始終否認犯罪,客觀上不能認為他態度誠懇,不符合緩刑宣告的規定。

再者,同案被告、輪值備差的警員廖祥銓始終否認犯行,法院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不給予緩刑;張通榮同樣始終否認犯行,卻獲得緩刑寬典,法院未說明為何做出如此的差別待遇,適用法律並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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